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条件

第三章  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

第四章 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的装载加固

第五章  木材和竹子的装载加固

第六章 轮式、履带式货物和圆柱形 球形货物的装载加固

第八章  货车满载工作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规则系《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2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车辆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3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领导,配备专人负责。各有关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实施,开展技术业务教育。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精神;在使用车辆、选择加固材料、确定装载加固方法等方面,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第4条 本规则附件、附录与本规则具有同等的效力。附件一,为铁道部明定的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试运方案以及与货物装载加固有关的文电及补充规定。
  第5条 托运人托运本规则(含附件一)未列货物时,应向铁路提供货物的重量、重心位置、外形尺寸以及装载加固方面的有关资料。 
  第6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加固材料及装置(货物转向架除外),应由铁路会同托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分局管内试运的,由分局批准;路局管内试运的,由路局批准;出局试运的,由铁道部批准。
  要求试运的项目,需经铁路认可的科研单位或专门机构出具的方案论证及技术评价报告。 
  试运工作要精心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押运或跟踪监测。试运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试运总结报告。
  第7条 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规格、数量、质量须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
  第8条 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局管内的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9条 本规则条文、附件、附录,补充、修改时,除以文电形式发布外,将在《铢路货物运输专刊》上予以公布。附件一的补充、修改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货物装载加固的
基本技术条件

   第10条 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车地板上,不超载、偏载,不集重、偏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装载货物应正确选择车辆,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见表2-1)及有关规定。定检不过期。 
  第11条 货物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超限货物外,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见附录一)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见附件三)。货物装载的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
  货车增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1.标记载重60吨的C62A C62A(N)、C62B型敞车允许增载2吨。
  2.使用60吨平车装运军运特殊货物,允许增载10%。
  3.国际联运的中、朝、越铁路货车,以标记载重量加5%为货车容许载重量。
  4.货车上涂打有禁增标记的不准增载。
  第12条 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用镀锌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或锁铁卡死。
  货物突出车端装载时,突出端宽度等于、小于车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毫米,大于车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毫米;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货车使用限制表         表2-1

 

 

底开门车

有端侧板平车 无端侧板平车 有侧端板板平无车 铁地板平车

备 注

1

散装的煤、灰、焦炭、砂、石、土、矿石、砖 X       X X X 无端侧板平车或有端板(渡板)无侧板平车,在使用挡板或荆(竹)笆作围挡并安有支柱时,可装运煤、灰砂、石、土、砖

2

金 属块     X   X X    

3

空 铁 桶       X X X X 应加固并外罩绳网

4

长度不足2.5米的短木材(注)       X X X X 支柱槽距小于1.6米的平车,允许装不小于2.3米的木材

5

集 装 箱 X   X       X 1吨集装箱可装棚车

6

超长货物 X X X       X  

7

集重货物 X   X       X  

8

超限货物 X   X       X  

9

钢 轨 X   X       X  
10 组成的机动车辆 X X X       X 组成的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及小型车辆可使用棚车,在到站有起重能力时,可使用敞车
11 原 木(注) X             按零担办理者除外
    注:X——不准使用的车种。按铁运函[2001]366号规定执行,即:全路各装车站一律停止使用平车装运木材。
 
  第13条 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当装载高度或宽度超出侧板时,应层层压缝,梯形码放,四周货物倾向中间,两侧超出侧板的宽度应一致。袋装货物扎口应朝向内侧。
对超出端侧板高度的货件,应用绳网或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也可用挡板(壁)、支柱加固。
  第14条 货物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车地板的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位移时,横向位移不得超过100毫米,超过时,应采取配重措施;纵向位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吨。
  第15条 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一般不得超过2000毫米,超过时,可采取配重措施,以降低重车重心高度,否则应限速运行(见表2-2)。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报分局请示,分局以电报批示,跨分局(局)运输则应同时抄给有关分局和路局,并符合本规则第37条的规定。
  重车重心高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表2-2

重 心 高 度 区 间 限 速 通过侧向道岔限速
2001~2400毫米 50公里/小时 15公里/小时
2401~2800毫米 40公里/小时 15公里/小时
2801~3000毫米 30公里/小时 15公里/小时

  第16条 使用加固线(镀锌铁线、钢丝绳等)拉牵加固货物的一般要求:
  1.捆绑在货物上的拴结点,在条件许可时,应在货物重心高度相等处。
  2.加固线牵拉形状应成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捆绑、下压式捆绑或反又字下压式捆绑。
  3.加固线与车地板的夹角,一般应接近45°;如加固线主要用于防止货物水平移动时,其夹角应适当减小;如主要用于防止货物倾覆时,其角度应适当增大。
  4.多股镀锌铁线牵拉时,需用绞棍绞紧,绞紧程度不能损伤铁线。 
  5.用钢丝绳牵拉时,紧线器与钢丝绳的抗拉强度应一致。
  6.应采取防磨措施。
  第17条 苫盖篷布或加固货物时,所用绳子或加固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不得超过300毫米,绳子应使用绳卡。
  篷布不能作为加固材料。苫盖的篷布,要求绳索齐全,质量良好,接缝处应顺向(按运行最远方向)压紧,捆绑牢固,不得遮盖车号、车牌和手闸。 
  第18条 笨重零担货物装载加固应遵守下列规定:
  1.笨零车装车站应严格控制货物的受理条件。
  2.依照货物的形状、重量、尺寸、包装性质、运输要求等条件制定合理均衡的配载计划,确定装载加固方案,填制“笨零货车装载加固示意图”(格式见图2-1),一式二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附于货票封套内。
  3.各分卸站卸后整理或加装自站货物应保证全车货物符合本规则第10条的规定,并按上项要求填制“笨零货车加装整理示意图”。 
  整车货物轻重配装时,应根据货物形状、重量及重心位置进行加固。 
  第19条 货车装载重量应使用计量衡器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确定。按装载高度确定重量的散堆装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粒度、含水量等变化情况随时测定其密度,至少每季应测定一次;装车时,应按所装车辆的容积和货物密度,量尺划线,确定装载高度;装车后平顶检查,防止超载和亏吨。货物密度的测定办法,由铁路局统一制定。 
  

第三章  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

   第20条 装载货物时,应使用必要的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 
  常用加固材料有:支柱、垫木、三角挡(木制、铁塑制、铁制)、轮挡(铁塑制)、凹木、挡木、掩木、方木、支撑方木、隔木、木楔、绞棍、镀锌铁线、盘条、钢带、钢丝绳、钢丝绳夹头、紧线器、紧固器(钢丝绳制、棕麻绳制)、固定捆绑铁索、绳索、绳网、橡胶垫、草支垫、稻草垫、稻草绳把、钉子、U型钉、扒锔钉、专用卡具、型钢等。 
  装载加固装置有:货物转向架、活动式滑枕或滑台、货物支架、座架、车钩缓冲停止器等。
  禁止使用菱苦土(菱镁砼)、水泥、砖、石等材料作为加固材料和制做加固装置。 
  第2l条 支柱的规格和使用方法:
  1.木支柱必须选用坚实圆直的木材,并将其大头加工成四方形,紧插于支柱槽内,并适当露出支柱槽下,露出长度不得超过200毫米,支柱不得倒插(内插时除外)。
  2.各类支柱的材质、规格及使用要求见表3-l
  第22条 装载货物时,可根据需要使用横、纵垫木。分层装载需要层间防滑时,必须使用隔木。纵、横垫木与隔木规格见表3-2。
  第23条  加固圆柱形货物及轮式货物时,应使用三角挡、轮挡、凹木、掩木、挡木、支撑方木等材料。其规格可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与车地板接触面的大小确定。
 

支柱的材质及规格 表3-1

 

类型

材质或树种 规格(毫米) 附 注
长度 大头直径 小头直径

 

 

 

 

 

 

 

 

 

 

 

 

 

 

 

 

 

榆、柞、槐、楸、桦、栗、栎、榉、水曲柳等各种硬木  

3000

 

 

 

 

不超过

160

不小于65 桦木支柱必须剥皮或膛皮
落叶松、黄菠萝 不超过

160

不小于

85

黄菠萝比照硬木使用
杨木、松木(包括臭松)、柳木 不超过

160

不小于

85

由平车装载木材时,支柱必须使用硬木(注)
 杉木

 

 

 

 

不超过

180

 

 

 

不小于

100

 

1.南方各局使用平车装运松木、杉木及 坑木时,可全部使用松木、杉木柱(注)

2.北南方各局使用敞车装运松木、杉木及坑木时,可使用杉木柱

3.南方各局以敞车装运杉木时,允许杉木柱倒插使用

钢管

支柱

普通碳素钢或其他钢种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 不小于

65

不小于

65

壁厚不小于4毫米

竹支柱

节密、瓤厚、圆直的毛竹 不小于

80

不小于

80

限用于装运竹子及轻浮货物时使用
    注:内插支柱和装运重质货物或轻浮货物时使用的支柱,可根据货物实际装载高度确定长度。
    按铁运函[2001]366号规定执行,即:全路各装车站一律停止使用平车装运木材。
    三角挡、掩木的高度应为圆形货物或轮子直径的15%,最低不得小于100毫米。三角挡底宽应为高度的1.5倍。
    挡木的宽度与高度相等,其规格为400X100X100毫米。方木规格为500X200X160毫米。
 

横、纵垫木及隔木的规格 表3-2

(毫米)

(毫米)

(厚)

(毫米)

 

超长货物 2700

3000

 

 

高度根据货物突出车端长度确定,宽度不小于高度
超限货物 150 140

 

集重货物
纵垫木 集重货物

 

150 140

 

横隔木

 

100 35 长度不得小于货物的装载宽度
    注:1.横、纵垫木均应以坚实的木材制做。
        2.纵垫木的最小长度,应与平车地板负重面长度最大容许载重量表所规定的车地板负重面长度相等。
        3.本表规定的垫木规格,如不能适应所装货物的重量、长度和形状时,应由托运人和发站共同确定。

  第24条 捆绑货物应使用未受损伤的镀锌铁线、钢丝绳、盘条、固定捆绑铁索、紧固器或绳索。
使用钢丝绳时,应用钢丝绳夹头与紧线器作连结装置。
  常用镀锌铁线规格为8、9、10号,使用时应数股拧成一根(表5-2除外),直径小于2.6毫米的镀锌铁线禁止使用。
  固定捆绑铁索的长度为2600毫米,其材质、规格见表3-3及图3-1。
 

表3-3 

镀锌铁线的直径(毫米)

组 成 的 股 数

4.0(8号线)

            4



        注:1.环状端部四股铁线必须拼齐缠绕(见C--C剖面);
            2.铁索两端不得同时使用固定游线。

  捆绑绳索的抗拉力不小于7.84千牛(800公斤力);加固轻浮货物时抗拉力不小于2.94千牛(300公斤力)。使用绳网加固货物时,网眼为正方形,边长为250~350毫米,编织绳抗拉力不小于2.94千牛(300公斤力)(见附件一)。
  货车篷布用的弹力篷布绳抗拉力不小于2.45千牛(250公斤力)。
  第25条 草支垫、稻草绳把、稻草垫应选用优质稻草制作,主要作为一次性防滑衬垫使用,也可部分替代横垫(隔)木。 
  草支垫系机械压制成型,长1450毫米、宽160毫米、高30~120毫米,单根承载力为15吨。稻草绳把直径110~120毫米,货物压实后高度不小于40毫米。稻草垫要求编织密实,厚度不小于30毫米,货物压实后厚度不小于10毫米。
  以上衬垫材料应由指定厂家生产。
  第26条 跨装车组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见附件一),安装应在车钩自然状态下进行,铁板宽度应小于钩背至冲击座间距离3~5毫米,要求牢固可靠。
  第27条 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应使用货物转向架。转向架每副为两个,一个为活心盘,一个为死心盘。每个转向架均由可相对转动的上下架体组成。有关具体规定见附件一。 
  新造货物转向架,需报部同意,经技术测试合格后方准使用。铁路局对管内批准使用的转向架进行编号管理,并责成使用单位建立使用、管理、维修、报废制度。铁路局每年一次定期检查转向架的技术状态。每隔五年,已批准生产的各类转向架应重新进行技术检测。 
  各站凭统一编号的转向架办理交接检查,无编号或锈蚀变形的转向架不准使用。 
  第28条 各种货物支架、座架应根据货物形状、重量、使用车辆等条件制作,其强度、规格、防滑及加固措施应能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 
  货物支架、座架的设计、制作和测试,需经铁路局指定的单位进行或批准。 
  第29条 使用铁地板D型车(长大货物车)装载的货物,允许采用型钢焊接加固的方法,焊接强度应满足所受力的要求。卸车时应由卸车单位恢复车辆原状。禁止在车辆上挖孔。

第四章 超长、集重和超限
货物的装载加固

   第30条 一车负重,突出车端,需要使用游车或跨装运输的货物,称为超长货物。
  重量大于所装车辆负重面长度的最大容许载重量的货物,称为集重货物。
  托运人托运超长、超限或集重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提出下列资料:
  1.货物外形尺寸图;
  2.应以“+”符号注明货物重心位置及有关尺寸;
  3.货物支重面的长度和宽度;
  4.计划装载加固方案。
  第31条 一辆平车装载超长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均重货物使用60吨平车两端均衡突出时,其装载量不得超过表4-1的规定。
 

表4-1

突出车端长度(米) 不足

1.50

1.51

~2.00

2.01

~2.50

2.51

~3.00

3.01

~3.50

3.51

~4.00

4.01

~4.50

4.51

~5.00

容许装载重量(吨) 58 57 56 56 55 54 53 52
  注:表内所列重量,包括加固材料的重量。

 
  2.均重或非均重货物一端突出端梁装载时,重心最大容许纵向偏移量应根据附件二计算确定。 
  3.所用横垫木或支(座)架的高度,应根据附件二计算确定。 
  4.共用游车时,两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500毫米(见图4-1)。

  5.游车上装载的货物,与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350毫米(见图4-2),货物突出部分的两侧不得装载货物。

  第32条 用两辆以上连挂车组跨装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1.跨装货物只准两车负重。负重车车地板高度应相等, 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
  对未达到容许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但不得加装在货物的两侧,与跨装货物端部间距不小于400毫米。
  2.在两辆负重车的中间只准加挂一辆游车(N15型运梁专用平车允许中间加挂2辆游车)。 
  3.货物转向架的支重面长度应遵守第33条的规定。货物转向架应放在车地板的横中心线上,必须纵向位移时,应遵守第14条的有关规定。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跨装货物,下架体与车辆分别固定在一起。 
  4.加固方法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并将提钩杆用镀锌铁线捆紧。
  5.中间加挂游车的跨装车组通过9号及其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以防脱轨。遇设备条件不容许或尽头线时,可以每小时不超过5公里的速度匀速推进。
  6.跨装车组禁止溜放。 
  第33条 平车装载集重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平车地板负重面长度最大容许载重量见表4-2、表4-3、表4-4。 
  

平车地板负重面长度最大容许载重量表 表4-2

60吨(N6

N9、N12

N13,N17)

60吨

(N60)

60吨

(N16)

1000

500

25.0

25.0

25.0

2000

1000

30.0

27.5

27.5

2500

1250

35.0

28.5

28.5

3000

1500

40.0

30.O

30.0

4000

2000

45.0

33.O

32.0

   5000        2500   50.0   35.O   35.0
   6000        3000   53.O   40.O   37.5
   7000        3500   55.O   45.0   40.5
   8000        4000   57.0   50.0   44.0
  9000        4500   69.0   55.0   49.0
  10000        5000     60.0   55.0
  11000        5500       60.0

凹底平车地板负重面长度最大
容许载重量表 表4-3

D

50吨

D5

60吨

D10

90吨

D6

110吨

D7

150吨

D8

180吨

D2

210吨

lOOO 500 26.0 33.0 60.0 87.0 120.0 150.0 175.0
1500 750 28.0 35.0 65.0 88.5 121.5 151.5 176.5
2000 1000 30.0 37.0 67.0 90.0 123.0 153.0 178.0
3000 1500 34.0 40.0 70.0 93.0 126.0 156.0 180.0
3500 1750 36.0 42.0 72.0 95.0 128.0 158.0 181.5
4000 2000 38.0 43.5 73.5 97.0 130.0 160.0 183.0
4500 2250 40.0 45.0 75.0 99.0 131.5 161.5 185.0
5000 2500 41.5 47.0 77.0 101.0 133.0 163.0 187.0
5500 2750 43.5 48.5 78.5 103.0 135.0 165.0 188.5
6000 3000 45.0 50.0 80.0 105.0 137.0 167.0 190.0
7000 3500 47.5 55.0 83.5 110.0 141.0 171.0 196.0
7500 3750 49.0 60.0 85.0   143.0 173.0 198.0
8000 4000 50.0   87.0   145.0 176.0 200.0
9000 4500     90.0   150.0 180.0 210.0

  2.根据货物的重量,其支重面长度小于上列各表的规定时,需铺垫横垫木。两横垫木间最小距离,应符合上列各表规定。如货物支重面长度小于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时,应铺垫横纵垫木。
  第34条 敞车避免集重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长大平车地板负重面长度最大
容许载重量表 表4-4

D21--60吨

20米长平车

D22--120吨

25米长平车

2000

1000

28.0

42.0

4000

2000

30.0

48.0

6000

3000

33.0

55.O

8000

4000

36.0

60.0

10000

5000

39.0

65.0

12000

6000

43.0

70.0

14000

7000

48.0

75.0

15000

7500

50.0

 

16000

8000

60.0

80.0

17000

8500

   

18000

9000

 

 85.0


  1.货物支重面长度大于车辆销距时,应在车辆枕梁上铺设横垫木或草支垫、稻草绳把,装载量可以达到车辆容许载重量。自身刚度大的货物可直接放在车地板上。
  2.货物长度小于车辆长度的二分之一,又无法做到全车均布承载时,仅限使用C62A、C62A(N)、C62B、C64、C64T、C64K、及C64H型敞车,将货物分为重量、装载长度相等的两部分,按下列要求装载:
  (1)每一部分的装载长度不大于3.8米时,应装在枕梁两侧等距离范围内。车辆负重面宽度不得小于1.3米。全车装载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需要加横垫木时,每一部分下加三根、并分别置于车辆枕梁及枕梁内外各1米处。
  (2)每一部分的装载长度大于3.8米时,应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车辆负重面宽度不得小于1.3米,全车装载量不大于55吨,货下满铺稻草垫。
  3.一车装载奇数件货物时,无法分为重量和装载长度相等的两部分时,应采用车辆枕梁两侧等距离范围内及车辆中部三处承载,中部货重不超过13吨,全车装载量不大于57吨。
  4.采用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一定负重面长度上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最大容许装载量应遵照表4-5、表4-6的规定。
  

C62A、C62A(N)、C62B、C64、C64T、C64K、C64H型敞车两枕
梁间承受均布载荷时最大容许装载重量 表4-5

车辆负重面长度(毫米)

 

车辆负重面宽度(毫米)

 

最大容许装载重量(吨)

 

2000 1300~未满2500 15
≥2500 20
3000 1300~未满2500 16
≥2500 23
 

4000

1300~未满2500 17
≥2500 26
5000 1300~未满2500 18.5
≥2500 29
6000 1300~未满2500 20
≥2500 32
 

7000

1300~未满2500 23.5
≥2500 35.5
 

8000

1300~未满2500 27
≥2500 39
9000 1300~朱满2500 30
≥2500 43

 

C62A、C62A(N)、C62B、C64、C64T、C64K、C64H型敞车两枕
梁间承受对称集中载荷时最大容许装载重量 表4-6

横垫木中心间距(毫米)

 

横垫木长度(毫米)

 

最大容许装载重量(吨)

 

1000 1300~未满2500 13
≥2500 17
2000 1300~未满2500 14
≥2500 20
3000 1300~未满2500 17
≥2500 21
4000 1300~未满2500 24
≥2500 30
5000 1300~未满2500 32
≥2500 42
 

6000

1300~未满2500 43
≥2500 49
7000 1300~未满2500 46
≥2500 55
8000 1300~未满2500 50
≥2500 60

  5.仅靠防滑衬垫防止货物移动时,C62A、C62A(N)、C62B、C64、C64T、C64K、C64H的全车装载量不得超过55吨。
  第35条 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货车除外)。遇球形心盘一侧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第36条 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装车后,应用白色或红色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
  第37条 装运超长、超限货物,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车牌上注明“超长货物”或“超限货物”字样;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字样;限速运行时,应注明“限速XX公里”字样。

第五章  木材和竹子的装载加固

   第38条(注) 木材可使用敞车或平车装载。装载时,应做到大小头颠倒,紧密排摆,紧靠支柱,压缝挤紧;两端木材应倾向货车中部,不准形成向外溜坡(见图5-1)。长度4米以下的小径原木(直径180毫米以下)和板、方材(截面面积226平方厘米以上的特大方除外)应做到成捆运输。
  木材装载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第39条(注) 每辆平车装载材长规格不得超过三种。木材长度不得小于2.5米。支柱槽距小于1.6米的平车,允许装长度不小于2.3米的木材。 
  长度2.5~4米的小径原木及板、方材用平车装载时,应在两端货垛下(靠近端部)垫100毫米厚的方木或半圆木,并成捆压顶(见图5-1)。

  注:本章第38、39、40、41、42、43条按照铁运函[2001]366号规定执行,即:各装车站一律停止使用平车装运木材。
  第40条(注)  装载木材安插支柱的对数,应符合表5-1的规定。 
  第41条(注)  每对支柱捆绑腰线的道数,平车不得少于4道;敞车视侧板高度而定,小于1600毫米的不少于3道,1600~1900毫米的为2道,1900毫米及其以上为1道。不论车种均使用封顶线1道。腰线间距适当,不得卡侧板,捆绑松紧适度,应使上层木材与下层木材密贴。

表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