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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土地房产处将按照武局长在全局职代会上的要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时刻把职工的冷暖安危挂在心上,想职工所想,急职工所急,努力为职工落实四项好事、实事。
1.按照“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职工住房突出矛盾,五年左右时间全面缓解职工住房紧张问题”的目标,2007年在建和新开工经济适用房29栋、3974户/448448.41m2。其中:续建17栋、2840户/342019.41m2;新开工12栋、1134户/106429m2;年底竣工交付15栋、768户/66156m2。
2.对朔州一区,侯马北小区,大同益民院、桥西、新桥西,太原黑土巷东区、北区、五龙口南巷,榆次铁一处,平遥10个住宅区的道路、排水、围墙、绿化、活动场所进行完善、配套,大力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3.继续加大物业管理的步伐,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标准,扩大物业管理范围,增加服务项目。对全局已经实施标准物业服务的大同局西、新华西路、白楼,太原小东门高层、花园小区,原平怡苑,临汾高层7个小区从三级管理标准提升到二级;大同局东、怀仁,太原上墩化坊、养马场,侯马浍滨路、翼城等20个小区,按照24小时服务、急件半小时到场、安全设施完备的三级标准实施物业管理。进一步抓好其它小区环境卫生和服务质量,深入开展“安全、文明、和谐”小区创建评比活动。
4.结合安全标准线建设,对北同蒲线42个车站及各工区“五小”设施进行全面整治改造。
5.根据城市改造规划,对2320户有热源条件的住宅区进行集中、联片供热和热源改造。其中:太原建南高层等594户/80621m2;临汾、介休地区住宅1726户/112962m2。
6.继续对管内住宅电线路和屋面、阳台、上下水等进行专项整治,保证职工家属居住安全,提高居室质量。其中,对榆次西站街、黑土巷、介休、孝西、局西、新桥西等109栋、88204m2进行补漏;对原平、古交、湖东、茶坞等50栋、177219m2的住宅电线路进行改造;对榆次道北、机环线、北门外、拥军路等49栋楼的阳台进行大修处理;对黑土巷、煤场、新华街、朔州、介休西关等98栋楼的室内上下水管道进行大修处理。
7.改善大新、茶坞、太原南乘务员公寓设施,为乘务员创造良好的休息环境。(土房处)
太原铁路局文件
太铁土房[2005]419号
关于下发《太原铁路局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太原铁路局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太原铁路局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铁路运输生产和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的要求,加强铁路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法,依据路局下发的“关于设立住房办公室的通知”(太房[2005]3号及“关于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太铁土房[2005]160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铁路局(以下简称路局)管辖范围内的铁路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规划管理,是指对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利用铁路存量或闲置土地进行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的规划论证,审定上报审批工作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 在路局管辖范围内进行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要服从路局的总体规划和地方政府总体规划,并遵守地方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路局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结合路局近期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按计划分步实施。规划设计要按照国家政策以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机构设置
1.路局住房办公室设在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路局管辖范围内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2.根据省、市政府规划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路局住房办公室建立路局内部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内部规划审批制度,负责办理路局所属各单位有关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规划事项。
第七条 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地方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政策。
2.负责路局管辖范围内的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审定和上报审批等工作。
3.负责路局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规划的内部管理,做好规划管理的初始登记及档案资料建立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制订路局近、中、远期住宅建设改造规划。
5.制定路局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6.负责路局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处理。
7.参加铁路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新建、改造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选址,并提出规划原则和意见。
8.与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有效联系,协同处理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铁路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划事项。
第三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根据铁道部总体规划,路局现状和运输生产建设、生活服务发展目标,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路局利用自用土地发展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
第九条 路局住房办公室根据路局各单位住房要求和建议,按照所在地、市、县规划要求及路局总体规划方案,组织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规划编制和设计工作。
第十条 规划编制应会同路局各相关部门对规划文件进行研究、鉴定,并上报路局审查批准,批准后纳入路局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对发展目标进行综合技术论证,确定建设内容、目标和实施方案,提出经济适用房规划实施措施和管理方案。
第四章 规划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在路局管内的各单位利用本单位路局自用土地建设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经住房办公室审核后,报路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1.
凡在路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单位,须依照路局规划审批制度,向路局住房办公室提出建设规划申请。
2.
路局住房办公室根据建设申请对拟建经济适用房项目提出规划要求及选址意见,会同路局有关部门完成可行性技术论证;由拟建项目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计划处审批并下达;建设单位到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办理使用土地批准手续。
3. 路局住房办公室对提报的住房建设申报文件进行审定,盖印“太原铁路局住房办公室”印章后,由建设单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铁路用地范围内,只允许建设铁路生产、生活及为其服务的设施。各单位凡需使用铁路用地时,均需办理使用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数量、用途使用,严禁任意乱占。未经路局批准占用铁路用地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十五条 路局计划内的建设项目及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多经、集经建设项目需要申请用地和涉及土地权属、界限、使用性质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并报路局住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无土地使用手续,不予办理路局规划批准手续。
第六章 住宅建筑及其配套管线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路局管辖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建筑工程及其配套的建筑物和各类管线(包括临时管线)均在管理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 路局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应符合总体规划,并报经路局住房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活动。
第十九条 对涉及所在市、县规划要求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由路局住房办公室提出规划意见后,建设单位报送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已核准的规划位置、规模、用途,如需变更,须报请路局住房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单项建筑工程的配套管线工程与建筑工程同时报请审核。
第二十二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管线工程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建设单位报送管线综合规划及有关资料,核准后方可进行单项管线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办理路局规划审批手续,须报送以下文件:
1. 申请报告
2. 标有建设项目位置的城市1/500地形图(五份)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年度计划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
4. 路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5.
建设工程设计平、立、剖面图及总平面位置图,大、中型工程同时携带已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
6. 铁路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7.
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绿化、防疫、拆迁、四邻等相关部门同意手续或协议书。
第七章 住宅规划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路局管辖范围内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设计、施工必须符合整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规划范围内申请用地、进行建设,须按规定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方法:建设单位持路局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批准文件和建设施工图,向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八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划管理办法,在路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建设,统称违法建设。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的单位及承揽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均为违法建设单位。违法建设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路局住房办公室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在路局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路局住房办公室配合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违法建设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设单位接到有关部门发出的《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听候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违法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严重影响规划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限期无条件拆除:
1. 压占规划道路及现状道路;
2. 压占各类管线,对规划管线、现状管线影响较大的;
3. 影响消防、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的。
4. 影响邻近建筑、日照、通行、排水的。
第三十条 根据违法建设活动性质及对路局规划实施的危害程度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有关市、县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以市、县规划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路局住房办公室负责解释。
太原铁路局文件
太铁土房[2005]476号
关于印发《太原铁路局职工住宅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所属各单位:
《太原铁路局职工住宅分配暂行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6日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联席〈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太原铁路局职工住宅分配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住宅分配制度,逐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缓解职工住房紧张困难,提高职工生活质量,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省、市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和机构
1.
路局分房委员会,由局长和书记任主任;路局行政主管领导、路局纪委书记、路局工会主席任副主任;路局党委办公室主任、路局办公室主任、路局工会保障和女工工作部部长、路局监察处处长、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处长任委员。
路局住房办公室是路局住房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负责路局分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提出切块分劈给各单位新建住宅分配方案报路局分房委员会讨论通过;处理各单位职工来信、来访提出的住宅问题和分房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住宅分配工作。
2.
路局所属各单位分房委员会比照路局组建,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受路局分房委员会的领导。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分房规定,经同级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
对于路局住宅建设统拆统建的住宅,路局住宅建设管理单位承担住宅建设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路局拆迁的有关规定,负责动迁和回迁的日常工作。
4.
对于各单位建设经济适用房,需经局住房规划办公室统一规划,方案报路局住房规划领导组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并按照路局拆迁的有关规定,负责动迁和回迁的日常工作。
5. 经批准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应按建房户数的15%上交路局住房办公室。其余住房原则上由各单位按规定进行分配。
6.
路局住房办公室在新建住宅基础完成后即将住宅户数分劈各单位,各单位按照《太原铁路局职工住宅分配暂行规定》,三榜公布分配给职工个人。
7.
各单位需在路局住宅分劈通知的时间内,将职工购房花名册统一交住房办公室,并组织办理交款等手续。
8. 住宅建设单位及建筑段要积极做好房屋转固移交和产权登记工作。
二、分配原则和方法
1.
住宅分配应遵循面向基层、无房优先、兼顾解困、逐步改善的原则,分别缓急、合理安排、切块分劈分配给各单位。路局住房办公室一律只对单位,不对个人。
2. 住宅分配优先解决特困户、无房户、拥挤户。
3.
每户家庭只允许调购一套公有住房(以房改价购买的企业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职工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不允许进行政策性调购。
4.
凡新建住房和腾空后重新分配的旧住房,一律实行只售不租,旧房(不包括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按届时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政策执行。
5.
新房分配要与旧房调整结合进行,分新房必须交原旧住房。各单位收回的旧房,由各单位统一分配。
6.
凡调购到新房的职工,从分配新房之日起至按规定上交原旧住房之日止,此期间分房人所办理的证件----(夫妻离异、房屋过户、出让、出售等)有关证明,均不认可,一律按交旧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交原住房手续或取消分配新房资格。
7.
享受处级以上待遇离退休干部的住房问题,由局老干部部负责。按照有关分新交旧的原则负责办理,旧房由局老干部部进行调剂,调剂剩余的房源统一交路局住房办公室,由住房办公室统筹调配。(房源从局分房委员会分劈住房中按一定比例分劈)
8.
各单位将离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的住房问题一并纳入住房分配方案中,按照有关分新交旧的原则负责办理。
9.
职工子女(包括领导干部子女)的住房问题,应由本人所在单位解决。
10.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迁出后,承租或已购的住房应统一上交路局或由路局按届时有关政策办理。
11.
异地调入太原地区的干部、职工,在太原地区新调配住房,异地的旧房统一上交路局住房办公室,由住房办公室统筹调配。
12.
职工申请住房,男女职工享受同等分房权利,夫妇双方不在一个单位工作的,由其自行选择向一方所在单位申请(需持另一方所在单位开具的无房和不再申请要房的证明)。
13. 各单位分房时必须提交分房委员会集体研究,三榜公布定案。
14.
局属单位正处级(含以上)干部,各单位党政正职的住房,由局分房委员会研究解决。
15. 局机关分配住房,由局机关分房委员会负责。
三、本规定随今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的调整做相应调整。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路局住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太原铁路局文件
太铁土房[2005]324号
关于印发《铁路住宅区煤气、暖气配套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路局、局党委《关于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意见》,逐步完善职工住宅区配套设施、提高职工家属生活质量,现将修订后的路局《铁路住宅区煤气、暖气配套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铁路住宅区煤气、暖气配套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一、 总则:
根据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路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的实施要以上级的规定和路局经济实力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使,尽力而为,
量力而行,逐步为职工办实事”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职工住宅煤气、暖气配套建设。
要教育职工及家属适应国家房改政策,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增强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转变过去那种单纯依赖国家和企业福利分房的陈旧观念,只要服务不愿付出的传统思想,避免不切实际的攀比或过高的要求。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全力抓好落实,切实把为职工家属的好事办好,实事抓实。
二、组织机构:
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为煤气、暖气配套设施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太原、大同、临汾房修单位分别为所辖地区煤气、暖气配套建设管理维修单位,并对所辖地区房地产开发、房屋自建单位及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所承担的住宅煤气、暖气配套设施建设实行业务指导;统一收取配套设施建设集资并对外财务清算;统一对进度、质量、投资进行协调控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直接对所辖地区地方政府城建主管部门及对口行业单位协商处理。
三、收费标准
1. 煤气室内安装收费标准: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后的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要求,(晋价商字[2005]128号),参照原大同、太原、临汾分局及地方政府和行业规定,自2005年5月20日起,路局各单位职工住宅安装煤气按每户2450元集资标准缴纳,各地区户均差价由路局统筹解决,省物价局新政策出台及时修改。
2. 煤气室外管线投资
自煤气中压主干线到住宅区调压站(箱)、从调压站(箱)再到低压管线以及庭院管线施工费用原则上由路局解决。其中纳入户均造价范围内的标准为(室内外分界点):
(1)太原地区
户均分摊庭院管网长度在1米(含1米)以内。
(2)临汾、运城地区
户均分摊庭院和低压管线各2.5米以内。(襄汾地区户均分摊庭院管线在3.5米以内)。
(3)介休地区
中压管线在900米以内。
(4)大同地区
调压站低压阀门井(不含阀门井)以内列入户均造价。其余未列地区按当地地方政府规定,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3. 路外用户安装煤气集资收费标准
按户均造价全额加室外管道总投资相应比例收取集资费用。
4. 暖气安装收费标准
(1)经建安成本测算,路局既有住宅室内安装暖气时住户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集资,路外住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集资(室内建安成本加室外热源建设成本之和测算)。
(2)路局新建住宅室内暖气安装列建安成本,热源及室外采暖系统至入口装置部分原则上由路局解决。
(3)由地方集中供热或外供热源供热时,其热源建设入网等有关费用按当地政府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入网及建站协议由局集中供热办公室审核后由路局统一对外签订,供用热(含制冷)协议委托各房修单位与当地热力公司签订。
四、收费办法
根据集资收费标准,制定以下收费办法
1.
路局职工按规定集资收费标准向各地区煤气、暖气配套建设房修单位或已办理委托批准手续的项目管理单位缴纳集资款,由收缴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出具交款收据。
2.
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职工,经所在单位认定担保、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批准,也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额不低于50%,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分月扣缴,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 分期付款期间,暂不发放房屋产权证,不办理购房冲销手续及签订购房协议书。
4. 各单位(含工程项目管理部)自建住宅配套暖气、煤气设施时,应向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委托代收集资款手续后,纳入计划,安排施工,否则集资收据在购房时不予冲销。
5. 煤气开栓送气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住户进行摘表处理,以后申请补装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初装费按全额收取,并由个人到煤气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五、配套建设与售房时的政策衔接
1. 售房前凡缴纳煤气、暖气集资款的住户,
购房时凭收据全额转为购房款,不计付集资款利息。
2. 售房时购买无煤气或暖气设施的住房,应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售房调节系数折减房价(太原地区:无暖气设施-7%,无煤气设施-4%),以后配套安装煤气、暖气时,费用按届时有关规定集资标准缴纳。
3. 职工购房时,室内虽有暖气、煤气设施但无热源和气源时,仍应按无设施测算并折减房价,以后正式供暖或送气时按收费标准收取集资款,收据附购房协议后,供二次交易时使用。
4. 购房后已按有设施未折减房价的住户(折减系数为0),以后安装煤气、暖气时,按标准收取集资款,原售房单位应将未折减相应部分费用退还购房人。
六、施工管理:
1. 住户配套建设统计核定
各单位自建住宅(含房地产开发)由建房单位负责统计核定,路局统建住宅及路外单位由局土地房产管理处会同各地区配套建设实施单位统计核定。
各单位摸底调查工作结束后,将统计结果(造册)及集资款统一交各地区配套建设实施单位,由各单位财务按表册花名开据收据返还住户个人保存,以备售房时使用。
土地房产管理处根据路局统筹安排和可用资金与计统处会商后,呈报局领导审批,正式下达建设计划。
2. 勘测设计
(1)路局委托各地区配套建设实施单位(相关房修单位)与各建房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并组织当地煤气公司、热力公司、设计公司及工程公司进场测量、设计及施工。
(2)各单位自建,但固定资产未办理转固的住宅,原则上由原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已办固资移交的住宅由地区房修单位向当地煤气公司和热力公司提供设计基础资料。
(3)基础资料包括:
住宅小区规划平面图及小区管线综合规划图;1:500地形图;建筑首层及标准层平立剖面图;室内、外管线分布图等资料。
3. 施工组织
(1)施工单位进场后,相关配套建设房修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主要任务是:施工配合、协调路局内相关单位地上、地下设施的防护、迁移;违章建筑的拆除;监督控制施工进度、质量及投资;做好先期准备“三通一平“,指定施工临建地点;签订施工协议,做到竣工后,局管内地上、地下设施完好并原状恢复。
(2)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及各地区配套建设实施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安民告示,主动与驻地单位、社区沟通信息,取得职工家属理解支持,加快施工进度,力争年内计划全部建成投产,把好事办实。
(3)凡占压煤气中、低压和庭院管线及调压站、热力站、热力主管道位置的违章建设,由各单位做好职工家属工作无偿拆除。
(4)各配套建设实施单位在施工组织中,要严格质量技术标准,严格设计规范要求,凡需进行双庭院引入变更设计并增大投资范围的,必须经局土地房产管理处与计统处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
(5)施工所需水、电、临建占地由实施单位提供,施工单位按计量交费。
(6)新建住宅,用户入住率达90%后,方可开栓送气并开通暖气;无主户做摘表处理,入住后补装;对已分配未入住的用户,自供气、供暖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核收煤气费和暖气费。
七、附则:
1. 石油液化气管道集中供气配套安装比照本办法执行。
2.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分局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3. 本办法由局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太原铁路局文件
太铁土房[2005]160号
关于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缓解职工住房紧张困难,不断提高职工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鼓励和支持职工购买商品房,实现“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职工住房突出矛盾,五年左右时间全面缓解职工住房紧张问题”的目标;通过美化小区环境、完善配套设施、加强清房换房调房、推进物业管理等措施,逐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努力创造居住环境优美、管理井然有序、社区安全文明、职工安居乐业的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路局成立改善职工居住条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工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组 长:
局长、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副局长、总经济师。
组 员:局办公室、局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计划统计处、财务处、土地房产管理处、总工室、审计处、监察处、企管和法律事务处、建设管理处、多经处、机关党委、纪委、工会生活女工部负责人,局团委书记。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部关于住宅建设和房改方针政策,制定路局住房规划,研究决策建房资金、住宅建设、新房分配、住宅小区治理等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职工住房建设等方面的实施工作。
主 任:局总经济师
副主任: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人
成 员:土地房产管理处及其附属机构、计统处、财务处、总工室、建设处,多经处、设计院、房建段等相关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提出住宅规划、筹措建房资金、组织住宅建设及住宅分配等方面的方案和建议,并根据领导小组决策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小区用地相关土地手续;负责新建小区前期工作,向市主管部门办理集资建房申请、规划审批,负责小区建设的规划和设计工作;组织验收和物业管理的移交;负责预收集资款,竣工后的结算,负责既有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及建设、物业管理、路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维修管理、并统一向市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证。
三、实施安排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的相关政策,结合局实际情况以及既有的成功经验,从八个方面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一)创新思路,变存量为增量,利用政策加快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
根据国家在住宅建设上取消福利建房、福利分房的改革要求,路局在职工住宅建设思路上实现创新,利用路局存量土地,通过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
2003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发改投资〔2003〕492号文件,为企业实施集资建房、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提供了有效途径。同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做好2005年安康居住工程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9号)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列为2005年向全省人民承诺的十件好事之一。结合路局职工居住状况,路局将充分利用国家政策以及地方政府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多方争取支持,充分调动各方面建房积极性,积极利用现有的路地资源,在土地、房建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职工集资建造经济适用房。
一、确定目标,制定规划。在对路局现有存量土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职工住房突出矛盾,五年左右时间全面缓解职工住房紧张问题”为目标,全面制定局三到五年新建经济适用房规划。2005年在抓好新开工经济适用房1482户、161880平方米的基础上,争取再立项新建1000户左右、10000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2006年规划新建1600户、18000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2007年规划新建2000户、20000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2008年-2009年规划经济适用房建设重点放在危旧楼房地区的改造开发上。
二、用足用活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三部委下发的“发改投资〔2003〕492号”文件,并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工作确保相关政策争取到位;同时要立足路局实际、充分发挥铁路优势,争取享受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以减少税费、降低建房成本。
三、充分调动路局所属沿线各站段建房的积极性。在经过“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办公室”批准后,可允许沿线各站段建设经济适用房。沿线各单位要积极努力、争取政策、寻找突破,主动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寻找更大的空间,使更多的职工得到实惠。
(二)
开阔思路,创新机制,多渠道开发危旧房改造工程。
结合路局实际对职工群众居住相对集中、住房条件相对较差、职工对改善住房条件呼声较高且占地面积较大、开发利用程度高的平房、简易楼房地区加大开发利用程度。
一是要加强多方面横向合作,对凡是具备此方面条件的项目,积极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通过综合土地增值、发挥地商价值、引进开发商等有效运作,尽可能有效地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二是要积极抓好现有项目,培育新项目。同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对有一定规模、有安全隐患、影响较大的简易楼房集中地区组织分析论证,尽力创造条件实行改造。
(三)引导职工树立市场意识,鼓励职工特别是沿线职工购房。
随着我国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已成为更好地改善居住条件、满足职工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需要的必然要求。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引导鼓励职工(特别是沿线职工)购房,通过多管齐下,共同促进职工居住条件的不断改善。
一要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优势,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国家、路局、地方政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特别是要把包含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及路局相关房改政策向职工群众讲清说细,引导职工群众积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
二要加强引导。要引导职工群众认识到在深化住房改革过程既需要企业切实承担相应的责任,也需要职工群众的共同努力。要让职工群众明白解决住房问题企业在政策范围内可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条件,但决不意味着大包大揽,什么事情都要企业解决。通过比较要让职工群众看到,沿线地区房价比太原地区相对便宜,加上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服务,购房可尽早改善职工群众的住房条件。要在细致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路局有关“分新交旧”等房改政策的同时,引导职工认识到铁路企业在保障职工收入、信用担保等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增强购房信心;使职工乐于购房、主动购房。
三要加强服务。有关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宣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具体内容,强化基础管理,严格内部考核,尽最大可能方便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四)适应需求,做好清房、分房及调、换房服务工作。
清房、分房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强的工作,是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晋办发〔2003〕11号《关于印发(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意见)等4个意见和方案的通知》对我省清房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太铁分房管〔2004〕14号文件《关于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的实施办法》对我局的清房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同时,太铁办函〔2005〕56号文件《关于成立太原铁路局分房委员会的通知》对我局分房委员会领导组及工作职责做了明确说明。增强清房、分房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度是路局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体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的具体体现。
调、换房工作做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必要条件,一直受到路局职工群众的关注。实践也证明,开展调、换房工作,有利于缓解职工购房压力,有助于在综合个人工作地点、家庭因素、收入状况、社会因素等诸多影响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形成量力开发、动态管理的良性循环机制。目前,路局调换房工作主要存在服务渠道狭窄、服务范围较小、服务方式单一等不足,下一步要在充分调研、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台等形式,有意识地顺应、引导并满足职工要求。
一是要建立分房监督监管制度。对集资建房的购买人员从严把关,明确界定购买对象,建立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使所建房屋真正发挥解决无房户、困难户的作用。
二是要增强服务意识。要充分发挥局有关部门职能作用,把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作为服务基层、服务职工、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行动,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尽可能帮助职工解决调、换房难的问题。
三是要畅通信息渠道。要进一步畅通和职工沟通信息渠道,在继续发挥电视、报纸等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房产信息服务网页,及时发布清房工作信息、新房分配方案、搜集职工对住房规划的意向调查、收录房屋调换信息,健全规范管理制度,从而使职工群众可以及时了解清房工作进展情况,掌握新房分配和建房规划的方案,随时随地上网发布、查询各类房屋供求信息。
(五)突出重点,加强住宅重点病害治理。
经调查分析,住宅屋面漏雨、室外排水不畅、上、下水管路锈蚀破损严重、电线路老化、阳台栏板风化、存在部分危房是我局住宅存在的主要病害,也是影响职工居住质量主要因素之一。当前,要抓住住宅重点病害进行整治需做好以下工作:
1.
积极筹措资金,重点整治住宅屋面漏雨的问题。一是要利用路局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整治,做到整治一片确保一片;二是加强住宅日常管理,结合春检,摸清房屋漏雨状态,每年在雨季来临前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逐步进行整治;同时加大整检修力度,防止病害扩大;三是房屋补漏工程中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解决病害的同时,努力降低维修成本。
2.
对室外排水不畅、上、下水管路锈蚀破损、电线路老化、阳台栏板风化等问题,一是要按照路局计划安排,确保实施到位,逐步解决住宅水害问题;二是加大力度对既有住宅,特别是八十年代前建造住宅的上、下水管道进行改造;三是对2000—2002年大规模住宅电线路改造后遗留的部分未改造住宅电线路予以彻底整治;四是对部分楼房阳台栏板风化严重,对住户和周围行人造成安全隐患的病害;路局筹集专项资金分区、分片进行改造,力争在三年内予以彻底根治。
3.
对于存在部分危险住房问题,一是结合2005年春检实际情况,组织路局危房危建委员会成员逐栋进行鉴定;二是对鉴定为危房的住宅可考虑(1)纳入路局一到三年经济适用房改造规划(2)采用加固补强技术措施消除危险(3)暂时纳入不到规划中又无法加固补强的住宅可安排异地搬迁。确保每栋危房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保证职工居住环境的安全。
(六)加大力度,逐步完善小区配套设施。
局管内现有职工住宅区300余处(含沿线车站住宅),其中形成住宅小区规模的约160余处。目前,局管内住宅老区及新建住宅小区,普遍存在基础设施不甚完善、配套设施不全面等问题,针对现状,结合路局实际,路局将按照先急需、再基础的原则,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对职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小区,特别是纳入物业管理的小区进行重点分析研究,对小区亮化、公共绿化、小区治安等群众急盼解决的问题,按权限能力范围,属局能力范畴的多方筹措资金、积极争取政策、倒排进度工期,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改善;加大对上下水干管改造、电线路改造以及沿线职工生活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
2005年路局已安排32个小区进行配套设施完善,其余小区争取利用3—5年时间加以解决,为开展物业管理提供良好的硬件支持。
(七)强化职责,进一步提高维修质量。
加强维修管理是住房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同时也是与职工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扎扎实实抓好住房维修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以群众满意不满意做为检验维修工作的重要标准,从而进一步提高维修质量。
1.
提高检查质量。严格铁道部146号部令中各项要求,坚持日常检修和周检相结合,制定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动态掌握房建设备技术状态,发现病害及时处理或上报;定期开展房建设备使用情况技术监察工作,做好对季节性工作和危险房建设备的应急处理及观测工作;建立报修工作制度,最大程度地保证住宅房屋的安全使用。
2.
细化服务标准。坚持开展优质服务和诚信服务活动,严格维修服务岗位责任制。接住户请修后相关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到位(沿线住宅请修可在当天到位),并做到急修项目立即处理;一般维修项目不过夜;对特殊情况的住宅请修项目,要立即向上一级部门反馈并提前和住户沟通,尊重职工意愿,维护职工利益。
3.
强化监督考核。要制定对住宅区施工质量管理的考核办法,突出动态考核和质量考核,在注重自我考核和单位考核的基础上,把群众意见反馈纳入考核范围,实现标准与质量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机制激励约束作用。
(八)规范管理,推进物业管理步伐
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维护业主权益、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推行、规范物管工作与职工群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路局将结合住宅改造和完善小区配套建设的基础上,加大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力度,并通过强化小区精神文明建设等软环境建设来促进硬件建设。
1.
加强对《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加强物业管理既要规范物管单位行为、同时也要争取业主(居民)的支持理解。
2.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推进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1)完善建筑段物业公司内部政策,试行管修分开,在物管公司内部强力推进用人、用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完善物管公司法人自治机制,为物管公司逐步向社会发展创造先机条件。
(2)加快成立小区业主大会工作进程。在已实行物管的小区内,逐步建立及完善住房维修基金机制,在此基础上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时协调业主委员会制定规范物业公司行为的各项规范、强化业主管委会考核职能的相应办法,严格执行每季对物业公司考核一次制度,加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监督。
(3)逐步完善物业管理收费制度。严格各物业公司收费等级制度,对现试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公司需到当地政府物价部门核定小区收费等级,同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根据太原铁路局太铁土房函〔2005〕85号文件《关于加强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2005年在局管内对上墩化坊等12个小区试行物业管理,进而逐年推进该项工作。
3.
大力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素质。
服务人员素质的高低与服务质量、职工群众满意度紧密相关。加大对物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努力造就一文懂经营、善管理、精业务、守道德的专业人员队伍是物业管理发展的方向。
4.
推广文明小区、平安小区创建活动。各级党政工团组织都要把小区做为新时期强化组织建设的有力阵地,把小区文明创建活动纳入路局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积极参与,创造载体。一方面以丰富多彩的文明创建活动繁荣广大职工群众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努力拓宽小区硬件建设的投入渠道。按照一定的比例,确保文化设施和文明创建活动经费同步到位,建立、完善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大管理和投入力度,定期开展文明小区、文明楼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倡导健康、文明、科学、法制的社区风尚,让先进文化和高尚的生活方式占领小区阵地,努力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社区。
四、几项具体要求
1.
加强领导,齐抓共干。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党政工团齐抓共干。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思想上要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局、局党委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的具体体现,是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在工作中要积极进取,勇于实践,把政策宣讲到位,把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把局、局党委的决策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2.
形成合力,落实责任。路局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办公室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同时,各部门要明确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完善职工居住环境方面的具体工作负主要责任,并要派专人负责,做到逐级落实责任、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确保有序推进。
3.
积极工作,全力推进。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以路局总体目标为奋斗方向,从主要负责人到各岗位,层层制订和完善推进计划和各项措施,做到按目标抓实施、按计划促进推进、按考核严格奖惩,力争用3—5年的时间彻底缓解我局职工住房条件,使广大干部职工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得到切实提高,充分享受我局各级组织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成果。
太原铁路局文件
太铁财[2005]444号
关于公布重新修订的《太原铁路局采暖供热收费办法》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太原铁路局采暖供热收费办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此办法自2005年供暖期起生效,前发办法同时废止。
附:《太原铁路局采暖供热收费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太原铁路局采暖供热收费办法
根据太原市物价局(并价管字【2005】131号)文件“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及路局管内其他地区采暖供热价格的具体情况,特修订《太原铁路局采暖供热收费办法》。
一、路局管内居民及非居民供热收费办法
㈠收费标准
1.居民。
①凡在太原铁路局管内各住宅区居住并享受供热服务的太原铁路局职工,按每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月交纳采暖费。
②凡在太原铁路局管内各住宅区居住并享受供热服务的其他人员,按当地物价、供热部门的相应标准交纳采暖费。
2.非居民
①居住太原铁路局单身宿舍的职工,采暖费每人每年32元。
②太原铁路局向路局多元经营系统及路局以外单位提供供热服务的,按当地物价部门的相应标准收费。
③向大秦公司提供供热服务执行相应关联交易协议。
㈡收费办法
1.太原铁路局在职职工的住宅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于每年11月31日前代扣(代扣名单由相应建筑、房建、供热段按所辖范围提供;太原机务段等单位负责供热的住宅,供热费由其按照局定标准自行收取。),各代扣单位必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代扣的采暖费按管辖范围分别交供热或供热管理单位冲减供热成本(大秦公司各单位代扣的采暖费集中缴纳公司计财部冲减相应成本),对不执行以上规定的单位路局将在年末扣减其相应成本支出限额。
土地房产管理处要组织有关建筑、房建、供热段按动态及时向各代扣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准确的住宅权属信息,并妥善处理供热质量方面的争议,以利于代扣及报销工作的顺利实施。
2.其他人员的住宅采暖费由太原铁路局供热或供热管理单位直接收取。
3.非居民采暖费,由太原铁路局供热或供热管理单位与接受供热服务的单位签订“供热交费协议”,按年度一次交清。对拒不交纳采暖费的单位,供热部门有权停止供热。
二、居住太原铁路局局管住宅以外的有供暖设备住宅的采暖费报销办法
太原铁路局职工居住太原铁路局局管住宅以外的有供暖设备住宅,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具体如下:
1.根据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原则和报销凭证的不可分割性,采暖费报销采取夫妻双方各报销一年依次循环的办法。
2.职工凭本人房产证(或配偶的房产证)、结婚证和当地供热收费部门执行物价部门规定出具的正式发票,经所在单位分房委员会审批后,采暖费按个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负担0.5元的原则由所在单位予以报销(报销部分的使用面积不得高于70平方米)。
三、 其他规定
1.采暖期执行局属各单位所在地方的相应规定(见附件)。
2.对外购热源的住宅及运营用生产、办公房屋,由各建筑、房建、供热段按所辖范围,根据路局和当地政府规定分别同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报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备案、审核,集中交纳采暖费。
3. 太原铁路局职工取暖补贴按采暖期每人每月18元发放。
4.
局属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断降低供热成本,增强服务意识,确保供热质量。各用户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交纳采暖费,否则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
5.本办法自2005年供暖期起执行。
6.本办法由太原铁路局财务处和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局管内各地区采暖起止期及地方收费标准一览表
局管内各地区采暖起止期及地方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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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 │ 收
费 标 准 │ │ ┃
┃ │ 地 区 │
采暖期 ├──────┬──────┤ 计量单位
│ 备 注 ┃
┃号│ │ │住宅 │公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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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原地区 │11.1-3.31
│3.60元/月.㎡│5.8元/月.㎡
│住宅:使用面积 │集中供热 ┃
┃ │ │(5个月)
│ │ │公建: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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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太原地区 │11.1-3.31
│3.10元/月.㎡│5.0元/月.㎡
│住宅:使用面积 │区域供热 ┃
┃ │ │(5个月)
│ │ │公建: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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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同地区 │11.1-4.15
│3.18元/月.㎡│3.18元/月.㎡│使用面积 │区域供热 ┃
┃ │ │(5.5个月)
│ │ │ │集中供热 ┃
┠─┼─────┼──────┼──────┼──────┼────────┼───────┨
┃4 │朔州地区 │10.15-3.31 │3.10元/月.㎡│4.20元/月.㎡│住宅:使用面积 │集中供热 ┃
┃ │ │(5.5个月)
│ │ │公建:建筑面积 │ ┃
┠─┼─────┼──────┼──────┼──────┼────────┼───────┨
┃5 │朔州地区 │10.15-3.31 │2.90元/月.㎡│4.20元/月.㎡│住宅:使用面积 │区域供热 ┃
┃ │ │(5.5个月)
│ │ │公建: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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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介休地区 │11.1-3.15
│2.30元/月.㎡│2.30元/月.㎡│住宅、公建均按 │区域供热 ┃
┃ │ │(4.5个月)
│ │ │使用面积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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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临汾地区 │11.15-3.15 │2.50元/月.㎡│2.50元/月.㎡│均为建筑面积 │区域供热 ┃
┃ │ │(4.0个月)
│ │ │ │ ┃
┠─┼─────┼──────┼──────┼──────┼────────┼───────┨
┃8 │忻州地区 │11.1-3.31
│4.62元/月.㎡│4.62元/月.㎡│均为建筑面积 │区域供热 ┃
┃ │ │(5个月)
│ │ │ │ ┃
┠─┼─────┼──────┼──────┼──────┼────────┼───────┨
┃9 │侯马地区 │11.15-3.15 │2.43元/月.㎡│3.35元/月.㎡│均为建筑面积 │集中供热 ┃
┃ │ │(4.0个月)
│ │ │ │(经营性 ┃
┃ │ │ │ │ │ │3.40元/月.㎡)┃
┠─┼─────┼──────┼──────┼──────┼────────┼───────┨
┃10│秦皇岛 │11.15-3.31 │5.52元/月.㎡│5.52元/月.㎡│均为使用面积 │ /
┃
┃ │ │(4.5个月)
│ │ │ │ ┃
┠─┼─────┼──────┼──────┼──────┼────────┼───────┨
┃11│昌黎地区 │11.15-3.31 │4.70元/月.㎡│4.70元/月.㎡│均为使用面积 │ /
┃
┃ │ │(4.5个月)
│ │ │ │ ┃
┠─┼─────┼──────┼──────┼──────┼────────┼───────┨
┃12│唐山、玉田│11.15-3.15 │4.50元/月.㎡│4.50元/月.㎡│均为建筑面积 │ /
┃
┃ │地区 │(4.0个月)
│ │ │ │ ┃
┠─┼─────┼──────┼──────┼──────┼────────┼───────┨
┃13│天津蓟县 │11.15-3.15 │5.0元/月.㎡
│5.0元/月.㎡
│均为使用面积 │ /
┃
┃ │ │(4.0个月)
│ │ │ │ ┃
┠─┼─────┼──────┼──────┼──────┼────────┼───────┨
┃14│阳原地区 │11.1-3.31
│4.50元/月.㎡│4.50元/月.㎡│均为建筑面积 │ /
┃
┃ │ │(5个月)
│ │ │ │ ┃
┠─┼─────┼──────┼──────┼──────┼────────┼───────┨
┃15│榆社地区 │11.1-3.31
│2.40元/月.㎡│3.20元/月.㎡│住宅:使用面积 │集中供热 ┃
┃ │ │(5个月)
│ │ │公建: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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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晋中市 │11.1-3.31
│3.50元/月.㎡│5.00元/月.㎡│住宅:使用面积 │经营:
5.50元/ ┃
┃ │ │(5个月)
│ │ │公建:建筑面积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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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余未列地区均参照各地区供暖起止期及收费标准执行,如遇地方调价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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