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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理、安全运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路局住房建设,提高职工的居住水平,依据部局省市有关公积金管理的规定,结合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管内及代管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一种强制性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指定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第2.3.4.项,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五条 支取前提 1.提取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纳正常。 2.职工或配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二手房、现有公房、危改还迁住房的时间在壹年以内。职工或配偶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在壹年以内。职工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在还款期间内。 3.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发生装修、装饰、中修、小修自住住房等行为时,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支取人需出具的共同资料 1. 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在A4纸上,下同) 2. 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七条 根据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支取人需分别按下列要求出具资料: 1.购买商品房:未领证的:持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1份;购房发票及复印件1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已领证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1份;购房发票及复印件1份。 2.购买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未领证的:持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1份;购房收据及复印件1份;计划委员会下达的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上5份复印件,并加盖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已领证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1份;购房收据及复印件1份。 3.购买二手房:持住房二级交易市场出具的购房交易契约及复印件1份;购房收据及复印件1份;房屋买卖契税税票及复印件1份;《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1份。 4.购买现有公房:《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1份;购房收据及复印件1份。 5. 购买危改还迁住房:未回迁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拆迁协议及复印件1份;购房收据及复印件1份。已回迁的:安置回迁通知书及复印件1份;拆迁协议及复印件1份;购房收据及复印件1份。 6. 建造、翻建自有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1份;乡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并加盖该部门公章;购买建材的发票及复印件1份,金额不得低于伍万元。 7.大修自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1份;城市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并加盖该部门公章;建造、翻建自有住房时购买建材的发票及复印件1份,金额不低于伍万元;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 8. 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及复印件1份;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购房资料及复印件1份;最近半年的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1份。 9. 承租廉租住房,其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房租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达到10%以上,超出10%以上的部分可以使用公积金: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已公证的含有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1份;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1份。 第八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单位出具的离退休人事命令或退休、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人事命令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人事命令或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职工因其他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人事命令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计财部负责管理太原、榆次、榆社、忻州、原平、灵丘等地区范围内职工的支取审批。临汾公积金代理部负责管理临汾、介休、侯马、运城等地区范围内职工的支取审批。大同公积金代理部负责管理大同地区范围内职工的支取审批。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按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要求准备资料到所辖地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太原铁路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大同地区仍按原支取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将《太原铁路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到职工所在单位财务科,由财务人员办理支取手续,职工在单位领取钱款。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规定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财务人员办理支取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提取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材料的,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提取人采取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临汾、大同公积金代理部负责将每季度支取情况书面上报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06年3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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